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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防事業需要使用已放租之公地,得辦理撥用,承租人不得援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會議日期 44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國防事業需要使用已放租之公地,得辦理撥用,承租人不得援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要旨

國防事業需要使用已放租之公地,得辦理撥用,承租人不得援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內容

一、該省政府43年11月10日43府民地丁字第3972號呈以國防事業需要使用已依法放租之公有土地時,遭承租人拒絕應如何處理,請核示一案。

二、交據內政部議復略稱「查公地租賃係屬私法關係,而公地撥用則為公法行為,政府因國防事業需要使用放租之公地時自可依法撥用,此種撥用與私法上之耕地收回有別,必要時得實行行政執行。至公地承租人因撥用所受之損失僅可要求合理補償,不得援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阻礙公權之行使。」

三、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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