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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配合土地法第30條之刪除,有關自耕能力證明書之撤銷案件,不再受理申辦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為配合土地法第30條之刪除,有關自耕能力證明書之撤銷案件,不再受理申辦

要旨

為配合土地法第30條之刪除,有關自耕能力證明書之撤銷案件,不再受理申辦

內容

查「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原係審核土地法第30條所稱農地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身分要件,該條文既經刪除,目前農地承受人已無前述身分要件之限制。故該條文刪除前所核發之自耕能力證明書,縱經發現不合前揭注意事項之規定,於該條文刪除後,亦無撤銷該自耕能力證明書之必要。是以,類此案件,均不再受理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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