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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利推動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業務,得免受土地法第31條所定林業用地最小單位面積限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為利推動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業務,得免受土地法第31條所定林業用地最小單位面積限制

要旨

為利推動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業務,得免受土地法第31條所定林業用地最小單位面積限制

內容

為利推動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業務,各直轄市、縣(市)均得免受土地法第31條所定林業用地最小單位面積限制,准予辦理分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利推動原住民保留地權利賦予業務,得免受土地法第31條所定林業用地最小單位面積限制由內政部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