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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依土地法第31條之規定限制分割之土地,因部分依法變更為其他用地使用須辦理分割者,不受限制

會議日期 87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已依土地法第31條之規定限制分割之土地,因部分依法變更為其他用地使用須辦理分割者,不受限制

要旨

已依土地法第31條之規定限制分割之土地,因部分依法變更為其他用地使用須辦理分割者,不受限制

內容

按土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市縣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乃在防止土地細分,影響經濟效用。市縣地政機關已依上開規定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有案者,如政府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就上開已限制分割之土地,因部分依法變更為其他用地使用須辦理分割者,其目的係在增進公共利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與最小面積單位並限制再分割之情形不同,應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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