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調處分割之共有土地,如共有人之一已死亡無合法繼承人者,應由申請人履行民法有關規定並完成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始得受理
要旨
申請調處分割之共有土地,如共有人之一已死亡無合法繼承人者,應由申請人履行民法有關規定並完成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始得受理
要旨
申請調處分割之共有土地,如共有人之一已死亡無合法繼承人者,應由申請人履行民法有關規定並完成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始得受理
內容
本案土地登記名義人陳○○於民國27年4月6日死亡時無合法繼承人,其他共有人並未踐行日本民法所定繼承人曠缺手續。光復後,無法依我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規定,定法定繼承人承認繼承。亦未依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所定程序辦理,為顧及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權益及確立調處之公平性及適法公平性及適法性,應由申請人履行前開民法有關規定並完成遺產管理人登記完畢後始得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