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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登載僅為方便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參考資料,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登載僅為方便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參考資料,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要旨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登載僅為方便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參考資料,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內容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又依土地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鑑此,土地登記係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即土地法第43條所定之依本法所為之登記。至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並非上開規定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其登載僅為方便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參考資料,並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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