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法登記雖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惟第三人因信賴該登記而取得之土地權利,除另經當事人訴請判決塗銷,回復未為移轉或設定登記前之狀態外,登記機關未便逕行塗銷原違法登記
要旨
違法登記雖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惟第三人因信賴該登記而取得之土地權利,除另經當事人訴請判決塗銷,回復未為移轉或設定登記前之狀態外,登記機關未便逕行塗銷原違法登記
要旨
違法登記雖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惟第三人因信賴該登記而取得之土地權利,除另經當事人訴請判決塗銷,回復未為移轉或設定登記前之狀態外,登記機關未便逕行塗銷原違法登記
內容
本案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8年5月27日秘台廳字第1489號函復略以:「查撤銷行政處分之判決確定後,具有形成力,為訴訟對象之行政處分,無待於行政機關之撤銷,溯及失其效力,與自始未為該處分同。故撤銷行政處分之判決確定後,該行政處分所創設之法律關係即歸消滅,行政機關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應依據該確定判決,除去該違法行政處分所形成之違法結果。惟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土地法第43條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土地,經行政機關逕為交換移轉登記後,已三度移轉所有權,並設定債權額新台幣三億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該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取得之土地權利,應受保護。從而本件交換移轉登記處分,雖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惟該第三人之登記,除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經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程序訴請判決塗銷,回復未為移轉或設定登記前之狀態外,行政機關已無從回復原狀除去違法行政處分所形成之結果,亦即未便逕行塗銷交換移轉登記。」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函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