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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真正權利人認為登記無效或得撤銷,應訴請為塗銷登記

會議日期 62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真正權利人認為登記無效或得撤銷,應訴請為塗銷登記

要旨

真正權利人認為登記無效或得撤銷,應訴請為塗銷登記

內容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又依法登記之土地權利人,真正權利人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仍得以登記原因之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請求(司法院院字第1919號解釋)。本案 貴市木柵區○○段○○小段131、131-1號土地,該管地政機關既據○○○○股份有限公司檢附法院發給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依法申辦拍賣移轉登記完畢,則已發生登記效力。該項登記,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依照首開說明,應由權利關係人循司法程序訴請為塗銷登記。俟獲有勝訴判決,再持憑該項判決辦理塗銷登記,並為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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