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總登記由他人代為申請登記完畢,在未依法塗銷前,原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繼承,或依法院確定判決取得,由權利關係人申請登記,應予受理
要旨
土地總登記由他人代為申請登記完畢,在未依法塗銷前,原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繼承,或依法院確定判決取得,由權利關係人申請登記,應予受理
要旨
土地總登記由他人代為申請登記完畢,在未依法塗銷前,原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繼承,或依法院確定判決取得,由權利關係人申請登記,應予受理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本案台灣省政府原呈為繼承登記疑義請核示一節。查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該法第43條定有明文。本件土地總登記時,雖係他人代為申報,未附具委託書,惟既依土地法辦畢登記,在未經依法塗銷前,揆諸上開說明,原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繼承,或依法院確定判決取得,由權利關係人申請登記,似應予受理。」
二、應依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