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指界,逾越早期未辦區外調查之已辦竣重測土地,其地籍調查及發生界址爭議之辦理方式
要旨
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指界,逾越早期未辦區外調查之已辦竣重測土地,其地籍調查及發生界址爭議之辦理方式
要旨
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指界,逾越早期未辦區外調查之已辦竣重測土地,其地籍調查及發生界址爭議之辦理方式
內容
一、按「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之。」、「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與重測區毗鄰之測區外已登記土地,除已辦竣重測地區可免再辦理地籍調查外,均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以完成地籍調查程序。」分別為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第59條第2項及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第705節第2點第5款所明定。次查「關於毗鄰重測區內與區外已登記土地相鄰之界址,因地籍調查表『經界物名稱』歷來有所增修,致區外已辦竣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所載之經界標示,與現今區內相鄰之界址標示未能一致…應如何處理疑義一案」前經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84年10月26日84地測一字第21787號函請各縣市政府依函示辦理有案,該作業案例已沿用並納入現行「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填載說明及範例(98年修正本)」【地籍調查界址標示補正表】範例13,合先敘明。
二、本案據貴府函說明有關102年度○○區地籍圖重測區辦理○○○段○○○小段○○地號等5筆土地地籍調查時,其相鄰為民國69年度已辦竣重測之○○區○○段土地界址,係由該○○段單方土地所有權人所指界認定,於地籍調查時未通知本年度重測區(即69年度當時之區外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共同認定。本案重測區毗鄰早期未辦區外調查之已辦竣地籍圖重測土地,依上開相關規定,應通知重測區外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辦理地籍調查作業,並參依上開範例填載地籍調查表;另應於辦理地籍調查前先釐清重測區內外之原地籍圖是否有重疊或脫開之情事,並審慎處理之,倘重測區外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位置與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之界址位置不一致,則依前開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調處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