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籍圖重測區毗鄰刻正辦理市地重劃之土地,其區外土地地籍調查辦理方式
要旨
地籍圖重測區毗鄰刻正辦理市地重劃之土地,其區外土地地籍調查辦理方式
要旨
地籍圖重測區毗鄰刻正辦理市地重劃之土地,其區外土地地籍調查辦理方式
內容
一、按「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第1項)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之。(第2項)」、「前項所有權人之土地界址,應於地籍調查表內繪製圖說,作為戶地界址測量之依據。」、「地籍調查,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會同辦理。前項調查情形應作成地籍調查表,由指界人簽名或蓋章。」、「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與重測區毗鄰之測區外已登記土地,除已辦竣重測地區可免再辦理地籍調查外,均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以完成地籍調查程序。」分別為土地法第46條之2、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79條第2項、第82條、第83條第1項及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第705節第2點第5款所明定。是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明土地四至範圍,以作為界址測量之依據;至毗鄰重測區外已登記土地,除已辦竣重測外,均應一併辦理調查,以避免發生界址爭議及地籍重疊、錯開或無法接合等情事。
二、次查「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1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都市計畫樁豎立完竣,並經依第7條規定公告確定後,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工務(建設或都市計畫)單位除應將樁位座標表、樁位圖、樁位指示圖及有關資料送地政單位外,並應實地完成樁位點交作業,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應依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之分配位置,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但得免辦理地籍調查。」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3項、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38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有關市地重劃區之地籍測量業務自應依該規定辦理。
三、本案據貴府函說明旨揭市地重劃區係依變更○○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公告之都市計畫樁位確定重劃範圍,該都市計畫於99年間發布實施,其樁位成果於100年初公告確定,而重劃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於102年3月初公告,其範圍亦已公告確定。是本案○○區地籍圖重測區毗鄰刻正辦理市地重劃區之土地,依前開法令規定及參酌各縣市政府實務執行多數意見,其地籍調查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重測區與重劃區毗鄰之邊界,以都市計畫區界樁為界。惟為避免地籍重疊、錯開或無法接合等情事,有關都市計畫樁位點交、清理、補建及聯測,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第6章有關程序確實辦理。倘有疑義或不符等情事,重測單位應列冊並繪製圖說,送請都市計畫機關研討處理,務求都市計畫邊界與地籍分割線一致。
(二)重測區內毗鄰重劃區之土地,仍應依規定辦理地籍調查,其中有關地籍逕為分割線,請依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811節有關規定審慎處理。
(三)至毗鄰重測區之重劃區土地,既已參加重劃分配,並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地籍測量,為簡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得免辦地籍調查。
(按:原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38條,105年4月12日修正調整條次為第4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