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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土地擬辦理撤銷暨擬補辦重測土地,因部分所有權部已辦理假扣押登記,宜洽囑託查封登記法院之意見

會議日期 93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重測土地擬辦理撤銷暨擬補辦重測土地,因部分所有權部已辦理假扣押登記,宜洽囑託查封登記法院之意見

要旨

重測土地擬辦理撤銷暨擬補辦重測土地,因部分所有權部已辦理假扣押登記,宜洽囑託查封登記法院之意見

內容

一、查有關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或經界位置標示不清致滋生界址認定爭議時如何處理乙節,前經本部90年3月7日台(90)內地字第9003870號函釋有案;復查「土地經查封登記完竣,因土地重劃、重測、分割、繼承或其他原因而為變更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即函知執行法院。」、「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一、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二、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三、繼承。四、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為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3條第5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所明定。按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此為民事訴訟法上之保全程序,債權人為保全其本身之權益,對債務人之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因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財產暫行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假扣押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之一,假扣押之執行,亦以查封方法為之。

二、本件柳營重測區○○段○○、○○地號重測地籍調查及測量錯誤,擬辦理撤銷,惟因該○○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持分部分已辦理假扣押登記,可否依規定辦理撤銷重測成果並補辦重測;另○○段○○小段○○、○○地號係遺漏辦理重測之土地,亦有部分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部已辦理假扣押登記,可否依規定補辦重測等節,因案涉是否有礙查封執行效果,宜請貴府洽囑託查封登記之法院意見後辦理。

(按:「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已於93年10月29日廢止,該辦法第3條第5款業已納入「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3點第5款及第6款)(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於95年6月19日及102年8月22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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