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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或經界位置標示不清致滋生界址認定爭議時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或經界位置標示不清致滋生界址認定爭議時如何處理

要旨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或經界位置標示不清致滋生界址認定爭議時如何處理

內容

按「行政官署對其已為之行政行為發覺有違誤之處,而自動更正或撤銷者,並非法所不許。」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40號固著有判例。惟查違法之行政處分,依各類不同程度之瑕疵與行政程序法所給予之規範效果,得區分重大瑕疵(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中度及輕度瑕疵(同法第114條)、微量瑕疵(同法第101條)、瑕疵之變體(同法第98條)等四級(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89年9月增訂第6版,第378頁至第379頁參照),原處分機關自應審酌行政處分之瑕疵等級、瑕疵態樣及其法律效果等因素,依據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補正、更正、轉換或其他適法之處置,尚非對違法行政處分均一律予以撤銷。是以,本案已辦竣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之土地,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或經界位置標示不清致滋生界址認定爭議時,應依前開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審慎處理。

(按: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40號判例經最高行政法院91年10、11、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並經司法院准予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或經界位置標示不清致滋生界址認定爭議時如何處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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