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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前後面積增減,並無追繳補償地價

會議日期 74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重測前後面積增減,並無追繳補償地價

要旨

重測前後面積增減,並無追繳補償地價

內容

一、台灣地區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炸毀,目前各地政事務所使用之地籍圖,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套繪成之副圖,台灣光復之初,限於人力、物力、財力不足,未能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乃以日據時期測量成果,辦理土地總登記,此乃當時不得已之權宜措施,此類地籍圖使用迄今已八十餘年,折損、破舊、比例尺過小,不敷實際使用,自有賴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建立地籍測量成果,才能切實保障合法權益。

二、地籍圖之重測,因其測量技術及使用儀器遠較日據時期精密優良,又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誤差之配賦,乃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發生增減,成為必然事實。至於因面積增減可否以地價追補,本部自始即極為重視,於修正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時,經一再研究,始增訂土地法第46條之1之2及之3,以為執行之依據。按土地之四至界址以所有權人最明悉,為期施測結果確實無誤,並使鄰地所有權人免受損害,辦理重測時,由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並設立界標,地政機關依據所有權人指界範圍,測定各宗土地位置、形狀、大小,其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就所有權人言,其財產並未變更,依歷年辦理重測成果統計,重測前後面積發生增、減者,各約佔三分之一,倘面積增加者,須追繳地價,面積減少者須補償地價,則獲補償者勢將迅予領取,然其因面積減少所生不滿之情並不因此消除;反之,追繳地價必困難重重,拖延訴追,所有權人或認為其所有土地因祖傳或因價購,取得範圍即是如此,使用狀況並未變更,其拒不付款心理必甚強烈,結果將引起政府與民間更大困擾。且徵之德、日、瑞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貴省議會建議修正重測法規以維人民權益乙節,實無修正必要,並請詳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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