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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奉准有償撥用之公有土地,其計價面積以繳價時地籍記載之面積為準,不因重測前後面積增減而需找補

會議日期 71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奉准有償撥用之公有土地,其計價面積以繳價時地籍記載之面積為準,不因重測前後面積增減而需找補

要旨

奉准有償撥用之公有土地,其計價面積以繳價時地籍記載之面積為準,不因重測前後面積增減而需找補

內容

說明:所報為興辦新民市場工程,前奉准有償撥用南港區三重埔段○○地號等二國有土地,因重測面積增加,應否補繳價款疑義一案,請照釋示辦理。

釋示:本案取償撥用經本院依原面積核定在前,應償地價亦於該土地重測面積公告後確定前付清,則關於取償行為業經完成,當不宜再依確定在後為整理地籍而測明之面積有所找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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