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要旨
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要旨
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內容
關於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新建房屋之基地,與重測後之面積有所差異時如何處理,前經行政院69年4月2日台(69)內字第3646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本案建築物於重測前既經核發建造執照,重測後興建完成,其因重測結果致使基地面積減少發生法定空地不足,如合於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者,得依法核發使用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