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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要旨

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內容

關於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新建房屋之基地,與重測後之面積有所差異時如何處理,前經行政院69年4月2日台(69)內字第3646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本案建築物於重測前既經核發建造執照,重測後興建完成,其因重測結果致使基地面積減少發生法定空地不足,如合於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者,得依法核發使用執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0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