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後地籍圖界址與地籍調查表指界位置不符,確因測量錯誤所致者,應予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要旨
重測後地籍圖界址與地籍調查表指界位置不符,確因測量錯誤所致者,應予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要旨
重測後地籍圖界址與地籍調查表指界位置不符,確因測量錯誤所致者,應予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內容
本部68年3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876號函釋公告期滿無異議,即為確定,係指重測作業過程中無錯誤者而言,如發現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應依照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本案○○縣○○市○○段○○地號及○○地號土地鄰接界址,重測後地籍圖與重測時之地籍調查表所載指界位置不符,既經貴處測量總隊派員檢測,確定係重測時界址測量錯誤所致,自應依照上開法條意旨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1一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後,通知雙方當事人。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修正後為第134條;並於95年6月19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