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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後地籍圖界址與地籍調查表指界位置不符,確因測量錯誤所致者,應予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重測後地籍圖界址與地籍調查表指界位置不符,確因測量錯誤所致者,應予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要旨

重測後地籍圖界址與地籍調查表指界位置不符,確因測量錯誤所致者,應予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內容

本部68年3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876號函釋公告期滿無異議,即為確定,係指重測作業過程中無錯誤者而言,如發現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應依照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本案○○縣○○市○○段○○地號及○○地號土地鄰接界址,重測後地籍圖與重測時之地籍調查表所載指界位置不符,既經貴處測量總隊派員檢測,確定係重測時界址測量錯誤所致,自應依照上開法條意旨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1一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後,通知雙方當事人。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修正後為第134條;並於95年6月19日刪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測後地籍圖界址與地籍調查表指界位置不符,確因測量錯誤所致者,應予更正並通知當事人由內政部於民國 70 年 08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