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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時發現原測量成果錯誤,地政機關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會議日期 67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重測時發現原測量成果錯誤,地政機關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要旨

重測時發現原測量成果錯誤,地政機關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內容

一、案經本部邀同行政院研考會、司法行政部、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台灣省地政局、台北市政府、台北市地政處會商研議並獲致決議如下:

(一)關於地政機關對土地登記錯誤所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土地法第68條及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政人員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為前提。

(二)按台灣地區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炸毀,目前各地政事務所所使用之地籍圖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套繪成之副圖。台灣地區光復之初因受人力、物力、財力等限制未能重新測繪,暫時以日據時期地籍測量成果辦理土地總登記,此乃當時不得已之權宜措施。縱該地籍測量成果有錯誤,亦非地政人員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況此類地籍圖經繼續使用迄今,不僅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已達不堪繼續使用程度,且由於地籍原圖業已滅失,無法再行複製,而原比例尺又多已不敷實際需求,必須有賴辦理地籍圖重測,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才能切實保障合法產權,杜絕界址糾紛。故於辦理重測或複丈時,依所有權人指界或其他法定程序所施測而發現原測量成果有錯誤,地政機關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為求重測及複丈成果公允合理,確保人民合法權益並疏減訟端,地政機關在辦理重測或複丈時,對於相鄰土地有越界侵占等糾紛情事者,應儘力協助協調處理。

二、嗣後有關人民因地籍測量面積錯誤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應請依照上開會商決議,逐案查明事實,逕予核辦。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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