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濱海開發區內之海水面部分,由開發單位就其範圍之四至位置設立固定界標或浮標,作為地籍測量人員施測之依據
要旨
濱海開發區內之海水面部分,由開發單位就其範圍之四至位置設立固定界標或浮標,作為地籍測量人員施測之依據
要旨
濱海開發區內之海水面部分,由開發單位就其範圍之四至位置設立固定界標或浮標,作為地籍測量人員施測之依據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貴局、經濟部工業局、臺灣省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台南縣政府及本部營建署等機關會商獲致結論:「本案濱南工業區海水面部分辦理地籍測量登記工作,應由工業區開發單位,就海水面部分屬工業區範圍之四至位置,設立固定界標或浮標,作為地籍測量人員施測之依據,由地政機關依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囑託及土地法第41條但書規定予以編號登記為國有,並於實際開發完成後,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複丈,如其範圍、面積有變動再依更正之相關規定辦理。」(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業於102年1月1日改設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