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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分區界線應於地籍圖上分割測量,或套繪之,供人民參閱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61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分區界線應於地籍圖上分割測量,或套繪之,供人民參閱

要旨

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分區界線應於地籍圖上分割測量,或套繪之,供人民參閱

內容

一、據內政部呈略稱:關於地籍圖與都市計畫圖套繪一案,經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實施平均地權地區,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及使用分區均經於地籍圖上辦理分割測量,此項地籍圖較都市計畫與地籍套繪圖更為準確,民眾可隨時向地政機關申請閱覽或抄錄謄本,無須再行套繪。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尚未實施平均地權地區,應配合第二期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工作辦理釘樁、測量,並繪入地籍圖內依前項辦理。

(三)此後陸續增訂之都市計畫,其公共設施用地情況,如不能在短期內實施測繪於地籍圖上,而當地都市發展建設已感迫切需要,且其都市計畫與地籍圖之比例尺大小相同者,應由地政機關提供地籍藍晒圖,由建設機關予以套繪,供人民購閱參考。

二、准依照上項結論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分區界線應於地籍圖上分割測量,或套繪之,供人民參閱由行政院於民國 61 年 09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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