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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逾補辦所有權登記及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不得再受理申請補辦登記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已逾補辦所有權登記及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不得再受理申請補辦登記

要旨

已逾補辦所有權登記及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不得再受理申請補辦登記

內容

按「查本部84年12月6日台內地字第8416123號函,未納入本部編印之地政法令彙編85年版及續編86年、87年版,不再援引適用。」前經本部88年6月29日台地字第8807319號函復貴府在案,合先說明。本案無主土地既經審查已逾補辦所有權登記及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核與土地法第51條、第57條、第60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64條第1項規定不合,自不得再受理民眾補辦登記之申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64條已修正為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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