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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政府擬取得投資興建公共工程而產生之海埔新生地產權作業程序

會議日期 84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地方政府擬取得投資興建公共工程而產生之海埔新生地產權作業程序

要旨

地方政府擬取得投資興建公共工程而產生之海埔新生地產權作業程序

內容

關於地方政府擬取得投資興建公共工程而產生之海埔新生地產權作業程序案,經本部於84年8月10日邀請行政院(未派員)、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研商,獲致結論如左:

「關於地方政府投資興建海堤,擬取得由海堤向陸地延伸至未興建海堤前暴潮位經常到達地間之未登記土地產權案件,內政部70年11月9日70內地字第55315號函已有函示,應依行政院頒『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6項規定,事先擬具計畫,報院核准。故依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施工築堤涸出之土地』所形成之海埔地可適用上開函示規定及內政部75年5月1日台內地字第387826號函規定程序辦理,並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同意取得所有權後,再依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俟造地工程完成後3個月內,將實測面積報院核備後,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按:「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已修正為「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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