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取得投資開闢公共設施所產生之廢置未登記土地,其登記簿已建立標示部者,辦理所有權登記方式
要旨
政府取得投資開闢公共設施所產生之廢置未登記土地,其登記簿已建立標示部者,辦理所有權登記方式
要旨
政府取得投資開闢公共設施所產生之廢置未登記土地,其登記簿已建立標示部者,辦理所有權登記方式
內容
所報已核定由貴市取得投資開闢公共設施所產生之廢置未登記土地,其登記簿已建立標示部者,仍請准予工程完成後免再將有關圖冊函內政部報院核備,並准先行辦理所有權登記,以利土地早日列管使用1案,請照內政部等會商結論辦理。
附:內政部等會商結論查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而產生之未登記土地,擬依行政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規定取得產權者,目前省、市之辦理程序,皆於工程完竣後將有關圖冊送內政部報院核備,並分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俟審核無誤後,再行辦理所有權登記,並經行政院73年12月27日台內21588號函核定『此類案件仍應維持現行作業程序辦理』在案。本案台北市政府建議免於工程完成後再將有關圖冊報院核備並准先行辦理所有權登記一節,核與上開行政院函規定不符,未便同意。惟台北市政府自67年起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將該市未登記土地辦理重測完竣並於土地登記簿建立標示部,其興辦工程所擬取得產權之未登記土地範圍、位置及面積均已確定,且部分工程依建築法令規定,須檢具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申請建築執照後,始能動工興建有關建物,亟需提前取得該項未登記地之所有權以利施工,為配合工程進度之實際需要,准由該府於其投資興建公共設施總工程開工後,先行將有關圖冊函送內政部報院核備後辦理所有權登記。
(按:「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已修正為「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