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改制後,原台灣省有及台北縣有而漏列移交或錯誤移交之房地,省市縣政府嗣後不得再依「省市財產劃分原則」主張移交或更正
要旨
台北市改制後,原台灣省有及台北縣有而漏列移交或錯誤移交之房地,省市縣政府嗣後不得再依「省市財產劃分原則」主張移交或更正
要旨
台北市改制後,原台灣省有及台北縣有而漏列移交或錯誤移交之房地,省市縣政府嗣後不得再依「省市財產劃分原則」主張移交或更正
內容
所報研商台北市改制後,原台灣省有及台北縣有而漏列移交或錯誤移交房地處理一案之會商結論,准予備查。
附:內政部74年10月3日台內地字第342854號函主旨:研商台北市改制後原台灣省有及台北縣有房地因漏列或錯誤移交之處理意見,報請鑒核。
說明: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台北市政府函送『台北市改制時已作公用之台灣省有土地清冊』、『台北市改制時已作公用之台北縣有土地清冊』部分:應請台北市政府邀集台灣省政府及台北縣政府逐筆清查,依『省市財產劃分原則』及行政院72年3月1日台財字第3709號函核示事項辦理,並列冊會銜函報行政院核備。二、台灣省政府為台北市改制原台灣省有房地錯誤移交台北市政府部分:(一)圓山大飯店基地使用台北市中山區北安段○小段○○地號內土地,台北市政府既正辦理勘測分割登記中,應請台北市政府會同台灣省政府,依『省市財產劃分原則』及行政院72年3月1日台財字第3709號函規定儘速辦理。(二)國家安全局現使用之台北市中山區北安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地上房屋因自民國38年間,即由該局使用迄今,並非台北市政府因公使用,又上開土地已經行政院71年11月15日台內地字第121504號函准由該局辦理有償撥用在案,財政部、內政部及台灣省政府認為該地不屬『省市財產劃分原則』第1點規定應移交台北市政府之土地,其登記為台北市有,顯屬錯誤,應請台北市政府申辦塗銷『台北市有』登記恢復為『台灣省有』後交還台灣省政府。三、台北市改制已有10餘年,時日已久,原省屬機關學校醫院等使用之房地因改隸市府而尚未辦理移轉,或移交錯誤者,因都市計畫屢有變更,清理困難,為避免爭執,該省市縣政府爾後不得再依『省市財產劃分原則』主張移交或更正。四、以上結論,請內政部報行政院核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