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擬取得所產生之廢置地產權,如其已完成登記,應無土地法第69條之適用
要旨
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擬取得所產生之廢置地產權,如其已完成登記,應無土地法第69條之適用
要旨
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擬取得所產生之廢置地產權,如其已完成登記,應無土地法第69條之適用
內容
一、查土地法第69條所稱登記錯誤或遺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條規定係指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而言。本案土地登記為國有,係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辦理,並無錯誤或遺誤情事,應無土地法第69條規定之適用。
二、復查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擬報院取得所產生之廢置地產權,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3項規定,係以該廢置地為未登記土地者為限。本案台中市東區○○段○○、○○及○○號3筆土地於71年9月8日由台中市政府層報取得產權計畫之前,業於同年1月19日完成登記為國有,則台中市政府所報顯屬不實,除原完成之國有登記應予維持外,行政院72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35866號函所核定事項應報請撤銷。
三、至台中市政府代表稱本案土地因該府作業上之疏忽,於報院取得產權之前已先完成國有登記而未能取得其產權,致對本案工程經費負擔上有所影響乙節,應由該府另循其他途徑解決。」(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2條修正後為第13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