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警察後援會土地被擅自出售,應由國有財產局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旨
原警察後援會土地被擅自出售,應由國有財產局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旨
原警察後援會土地被擅自出售,應由國有財產局向法院提起訴訟
內容
經分別交據內政部及本院國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議復,茲核示如下: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案係爭標的之現有所有人翁○○、王○○等似已依法取得系爭物之所有權,惟查日據時期在台灣所有之日方財產,光復後既經我國政府正式接收,雖於接收前後政府未即依據民法之規定登記為國有,但國家取得日遺之財產乃是基於國家之權力關係而為接收,並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嗣依民法第758條之反面解釋既無須登記,已能發生取得所有權之效力。自得本其所有權對抗一般人,不能因接收前所有權之取得,未經登記而謂其仍無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迭經最高法院著有40年台上字第1242號、第1912號及48年台上字第1362號判例可稽,應由該部﹝財政部﹞照上開判例,轉飭國有財產局向法院提起塗銷登記之訴,將系爭標的收歸國有,至本案土地吳○○以繼承原因辦理登記經過,以及有無情弊,應由該省政府﹝臺灣省政府﹞查明具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