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民因不服行政機關對於承受日產產權所為之審查認定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要旨
人民因不服行政機關對於承受日產產權所為之審查認定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要旨
人民因不服行政機關對於承受日產產權所為之審查認定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內容
一、案經由院函請司法院查核見復茲准同院本年6月24日48院台參字第0249號函復節開「經召集所屬有關部門縝密研究討論,僉以關於一般私權之爭執原屬民事訴訟範圍,應由司法機關審判除法律別有授權外行政官署無權審定,按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曾經國民政府備案,當有法律之效力,該辦法既規定人民在日產停止移轉日期以前承受日人公私土地之權利,須檢具證件經審查無訛,始屬有效並將此項審查權賦予公產管理機關,則公產管理機關就此範圍所為之審查認定自以視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為宜,人民對其審查認定如有不服應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以為救濟,相應復請查照可否採用仍希酌核為荷」等語到院。
二、應依司法院上項意見辦理希即遵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