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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日據時期臺灣省之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財產於光復後處理事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39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日據時期臺灣省之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財產於光復後處理事宜

要旨

日據時期臺灣省之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財產於光復後處理事宜

內容

查臺灣省日據時代之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於光復後若已依我國法改組或合併為新法人者,該新法人即有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由新法人接收;若其目的或事業與我國法律牴觸不能依我國法改組或合併者,其財產之處理應分別其目的事業之性質,按照各項敵產處理法令之規定分別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日據時期臺灣省之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財產於光復後處理事宜由行政院於民國 39 年 03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