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項第2款之執行
要旨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項第2款之執行
要旨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項第2款之執行
內容
一、查日據時期會社土地之清理,應依本部66年6月4日台內地字第734216號函頒「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規定辦理;對於目前仍未辦理總登記之日據時期會社名義土地,則應依行政院62年4月3日台62內2860號函頒「關於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本部73年2月17日台內地字第208042號函復有案。
二、又依該處理原則第4項第2款之規定,日據時期土地臺帳及不動產登記簿記載日人私有或「會社地」「組合地」,顯非一般人民漏未申報之土地,應由該管市縣政府會同貴局切實調查,確定產權。如經查證確無當事人之資料,為加速地籍之清理,本部同意依該處理原則第5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