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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項第2款之執行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項第2款之執行

要旨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項第2款之執行

內容

一、查日據時期會社土地之清理,應依本部66年6月4日台內地字第734216號函頒「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規定辦理;對於目前仍未辦理總登記之日據時期會社名義土地,則應依行政院62年4月3日台62內2860號函頒「關於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本部73年2月17日台內地字第208042號函復有案。

二、又依該處理原則第4項第2款之規定,日據時期土地臺帳及不動產登記簿記載日人私有或「會社地」「組合地」,顯非一般人民漏未申報之土地,應由該管市縣政府會同貴局切實調查,確定產權。如經查證確無當事人之資料,為加速地籍之清理,本部同意依該處理原則第5項規定辦理。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2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項第2款之執行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11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