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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之土地處理原則」不適用於建物

會議日期 67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之土地處理原則」不適用於建物

要旨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之土地處理原則」不適用於建物

內容

按土地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登記。」係指登記之權利而言。依照同法第57條規定:「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期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並未明示建物應採同一原則辦理。故行政院62年4月3日台62內字第2860號函頒「關於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之土地處理原則」,係專指土地而言,不適用於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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