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主土地公告及代管期間為一年
要旨
無主土地公告及代管期間為一年
要旨
無主土地公告及代管期間為一年
內容
案經報奉行政院82年5月31日台82內字第17171號函核復:「關於無主土地公告及代管期間,既經本院62年4月3日台62內字第2860號函所定『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五、明定,改為1年,則本院36年7月10日36內字第27039號訓令暨57年6月19日台57內字第4843號令,對於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限為2年及3年6個月之規定,自其時起已不再適用,無庸再予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