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總登記時非權利關係人所提之異議,無調處必要
要旨
土地總登記時非權利關係人所提之異議,無調處必要
要旨
土地總登記時非權利關係人所提之異議,無調處必要
內容
一、(略)。
二、本案異議人所提異議係認該項土地應登記為國有,與其本人並無權利關係,縱令其提出時間並未逾期,而依土地法第59條之規定,該異議人既非權利關係人,自不具備提出異議之條件,倘該異議人未能證明其為該項土地權利關係人並附具證明文件,證明其因該項土地權利之登記而受有損害時,其前所提之異議,殊無調處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