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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總登記時非權利關係人所提之異議,無調處必要

會議日期 45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土地總登記時非權利關係人所提之異議,無調處必要

要旨

土地總登記時非權利關係人所提之異議,無調處必要

內容

一、(略)。

二、本案異議人所提異議係認該項土地應登記為國有,與其本人並無權利關係,縱令其提出時間並未逾期,而依土地法第59條之規定,該異議人既非權利關係人,自不具備提出異議之條件,倘該異議人未能證明其為該項土地權利關係人並附具證明文件,證明其因該項土地權利之登記而受有損害時,其前所提之異議,殊無調處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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