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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籍圖重測錯誤致善意第三人受損害,無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地籍圖重測錯誤致善意第三人受損害,無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

要旨

地籍圖重測錯誤致善意第三人受損害,無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

內容

按本部81年11月17日台內地字第8113887號函已明釋略以,土地法第68條所謂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損害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規定(民國84年7月12日修正發布前為第12條)係指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而言,故因地籍圖重測錯誤致善意第三人受損害尚非屬土地法第68條規定之範圍,應無該條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地籍圖重測錯誤致善意第三人受損害,無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由內政部於民國 85 年 09 月 09 日發布,要旨:地籍圖重測錯誤致善意第三人受損害,無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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