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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法第68條至第70條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41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土地法第68條至第70條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要旨

土地法第68條至第70條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內容

四一卯微府綱第甲字第0844號代電為請核示土地法第68條、第69條及70條之規定是否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一案,經飭據內政部議復略稱:「查依照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依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倘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無論其為土地總登記或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該地政機關均應負損害責任。土地法第68條、第69條及第70條等條雖列於該法第2編第3章,但為強化土地登記之公信力,並依據其辦法意旨仍應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等語,核無不合,應如部議辦理,除行知內政部外,特復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法第68條至第70條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由行政院於民國 41 年 05 月 26 日發布,要旨:土地法第68條至第70條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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