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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籍圖重測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致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不得以登記儲金賠償

會議日期 81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地籍圖重測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致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不得以登記儲金賠償

要旨

地籍圖重測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致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不得以登記儲金賠償

內容

按「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分為土地法第68條及第70條第1項所明定。另土地登記規則第12條規定:「土地法第68條及第69條所稱登記錯誤或遺漏,係指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而言。」故因地籍圖重測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致善意第三人權益受損,並無上開法條之適用。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2條修正後為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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