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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抵押權登記受害人如認為地政機關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57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抵押權登記受害人如認為地政機關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要旨

抵押權登記受害人如認為地政機關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內容

本案貴省政府囑釋抵押權設定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一節,如其損害原因確係由他人共謀詐欺所致,在行政上,地政機關自無損害賠償責任。如受害人認為地政機關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時,依土地法第71條規定,自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抵押權登記受害人如認為地政機關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得向司法機關起訴由內政部於民國 57 年 11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