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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增值稅催繳公文經公示送達後,未繳納而遭逕行註銷土地現值申報,已繳納之登記費罰鍰,不得申請退還

會議日期 89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土地增值稅催繳公文經公示送達後,未繳納而遭逕行註銷土地現值申報,已繳納之登記費罰鍰,不得申請退還

要旨

土地增值稅催繳公文經公示送達後,未繳納而遭逕行註銷土地現值申報,已繳納之登記費罰鍰,不得申請退還

內容

有關陳○○再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登記費罰鍰乙案,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是以登記費罰鍰之課徵目的,係為貫徹土地登記之強制性,維護地籍資料之完整,對於逾期申請登記者所為之制裁。又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登記費,依同法第76條第1項規定,固以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為其計算基礎,然無申報地價者,仍得依本部訂頒之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3點第3款規定,計算其登記費。準此,登記費罰鍰與土地現值申報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分屬二事自明。綜上,本案尚難以當事人之土地增值稅催繳公文經公示送達後,仍未繳納而逕行註銷土地現值申報案,陳情人不知情下仍繳納登記費罰鍰為由,據以認定其逾期申請登記即無過失。是以,本案已繳納之登記費罰鍰,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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