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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再就遺產協議分割,申辦分別所有登記時,如逾期辦理登記仍應繳納登記費罰鍰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再就遺產協議分割,申辦分別所有登記時,如逾期辦理登記仍應繳納登記費罰鍰

要旨

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再就遺產協議分割,申辦分別所有登記時,如逾期辦理登記仍應繳納登記費罰鍰

內容

按「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再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協議分割共有之遺產,其性質為共有物分割,自應依土地法第76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3點第4款規定計徵登記費。」前經本部87年1月21日台(87)內地字第8785251號函示有案,本案先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嗣後再依協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係另一登記案件,參依上開函示意旨,如逾期辦理登記,自應以遺產分割協議書日期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3點第4款規定核計登記費暨其罰鍰。

(按: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已修正為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再就遺產協議分割,申辦分別所有登記時,如逾期辦理登記仍應繳納登記費罰鍰由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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