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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合併前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超過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應繳納登記費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土地合併前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超過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應繳納登記費

要旨

土地合併前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超過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應繳納登記費

內容

按「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為土地法第76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本部80年2月27日台內地字第900836號函釋「查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合併後當期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意旨,本案土地據報合併前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超過一平方公尺單價,仍應繳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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