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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政事務所受理因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之土地登記,免課徵登記規費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地政事務所受理因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之土地登記,免課徵登記規費

要旨

地政事務所受理因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之土地登記,免課徵登記規費

內容

土地徵收經報准撤銷徵收發還土地予原所有權人,此與土地法第76條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繳納登記規費之意旨不同,不宜課予繳納登記規費之義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地政事務所受理因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之土地登記,免課徵登記規費由內政部於民國 88 年 03 月 2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