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決回復被繼承人名義,其已代繳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會議日期 84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決回復被繼承人名義,其已代繳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要旨

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決回復被繼承人名義,其已代繳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內容

一、按「查行政罰鍰係為維持行政上秩序,對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所為之制裁,……」本部82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8116995號函已有明釋,申言之,有關逾期申辦繼承登記應負繳納登記費罰鍰之義務人應係指繼承案件之繼承人而言,合先敘明。

二、關於本案,既已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84年7月21日嘉院華民執誠字第1873號函示,將原已辦竣繼承登記之系爭土地,回復為被繼承人林○○名義,則代位申請人(即本案債權人)自無代為繳納登記費及罰鍰之義務,故有關其已代為繳納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