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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決回復被繼承人名義,其已代繳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決回復被繼承人名義,其已代繳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要旨

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決回復被繼承人名義,其已代繳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內容

一、按「查行政罰鍰係為維持行政上秩序,對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所為之制裁,……」本部82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8116995號函已有明釋,申言之,有關逾期申辦繼承登記應負繳納登記費罰鍰之義務人應係指繼承案件之繼承人而言,合先敘明。

二、關於本案,既已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84年7月21日嘉院華民執誠字第1873號函示,將原已辦竣繼承登記之系爭土地,回復為被繼承人林○○名義,則代位申請人(即本案債權人)自無代為繳納登記費及罰鍰之義務,故有關其已代為繳納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決回復被繼承人名義,其已代繳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由內政部於民國 84 年 10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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