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如何防杜地上權人未經執行機關同意,而將地上權讓與或辦理抵押權設定與他人之處理方式
要旨
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如何防杜地上權人未經執行機關同意,而將地上權讓與或辦理抵押權設定與他人之處理方式
要旨
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如何防杜地上權人未經執行機關同意,而將地上權讓與或辦理抵押權設定與他人之處理方式
內容
一、本案前經本部84年11月2日台內地字第8415065號函建請 貴部於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未經執行機關同意,不得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俾便地政機關將該約定事項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配合管制。上開本部函亦已副知省市地政機關在案。合先敘明。
二、按「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本部訂頒之「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定有明文。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設定地上權提供私人使用,如逐案於公定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未經執行機關同意,不得讓與或設定抵押權,地政機關自當將該約定事項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配合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