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際分耕而未承領之分耕人,得就分耕部分辦理保全承領預告登記
要旨
實際分耕而未承領之分耕人,得就分耕部分辦理保全承領預告登記
要旨
實際分耕而未承領之分耕人,得就分耕部分辦理保全承領預告登記
內容
一、交內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依照台灣省政府45年4月1日(45)府民地督字第1605號令規定:『原以一人名義訂約承租之耕地,實際與其同一戶內之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親屬分別耕作,在實施耕者有其田徵收放領時,由原訂約之承租人承領者,依照行政院台43內字第4678號令規定,得由實際分別耕作而未承領耕地之分耕人,就其分耕部分申請保全承領耕地所有權預告登記』。查莊長○之父莊塗○死亡後,其母招贅林天○生育莊木○、林君○二人、該莊長○與莊木○、林君○二人乃同母異父之兄弟,自係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均為同胞兄弟(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2989號解釋),莊長○所承領之水田二甲八分三厘二毛八糸,實際上如既為其同一戶之兄弟三人分別耕作,揆諸前揭命令所定,似應准由實際分別耕作而未承領耕地之分耕人就其分耕部分辦理保全承領耕地所有權預告登記。」
二、經陳奉 諭:「應依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