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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調取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免納費用

會議日期 85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法院調取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免納費用

要旨

法院調取犯罪嫌疑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免納費用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85年12月4日(85)秘台廳刑一字第23414號函以:「按土地法第79條之2第1項第2款係規定:『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繳納工本費』。但查法院為審判之必要,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得向有關機關調取資料,該機關負有確實提出之義務,此係行使國家司法權之當然結果,並非向地政機關為『聲請』,殊與上揭規定係以『聲請』為繳納工本費之前提不符,不生依該規定繳納費用問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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