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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有關租金收取之上限標準之計算方式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有關租金收取之上限標準之計算方式

要旨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有關租金收取之上限標準之計算方式

內容

按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所稱「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係指「以申報總價額按百分之十計算所得之年息而言」,本部6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9576號函明釋有案,依上開函釋之計算方式茲列式如下,以免爭議: 租金收取之上限標準=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百分之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有關租金收取之上限標準之計算方式由內政部於民國 85 年 03 月 06 日發布,要旨: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有關租金收取之上限標準之計算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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