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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民國66年以前,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地區,有關土地租金究應如何計算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76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釋民國66年以前,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地區,有關土地租金究應如何計算

要旨

釋民國66年以前,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地區,有關土地租金究應如何計算

內容

查基地年租金最高限額,應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固為土地法第105條暨同法第97條所明訂,惟民國66年以前,尚未規定地價地區,因無申報地價可資依據,其土地租金究應依何標準計算,現行法尚無明文規定,惟因案關私權爭執,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調解決或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釋民國66年以前,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地區,有關土地租金究應如何計算由行政院於民國 76 年 03 月 2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