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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用房屋其應付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營業用房屋其應付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

要旨

營業用房屋其應付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

內容

查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53號判例及50年台上字第370號判例,係就土地法第100條,對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出租房屋所為之判例。同法第97條,係對城市地方房屋租金最高限額之規定,因營業用房屋,其土地之使用位置與營業本身所帶來之特殊利益,與一般普通住屋有別,其應付租金參照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應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方屬合理。從而,本部71年5月24日台內地字第87103號函釋仍應維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用房屋其應付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由內政部於民國 71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營業用房屋其應付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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