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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於土地出賣時,該地上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會議日期 79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於土地出賣時,該地上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要旨

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於土地出賣時,該地上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79年11月14日法79律16410號函以:「按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最高法院6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有關地上權人享有基地優先承買權之規定,須於基地出賣時該地上權尚屬存續期間,始有其適用。如該地上權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縱尚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1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原地上權人既已不再享有地上權,自不得依土地法前開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31條修正後為第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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