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
要旨
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
要旨
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
內容
土地法第104條有關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之規定,如優先購買權人之住址確無法查明,應參照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
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
土地法第104條有關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之規定,如優先購買權人之住址確無法查明,應參照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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