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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

要旨

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

內容

土地法第104條有關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之規定,如優先購買權人之住址確無法查明,應參照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優先購買權人住址無法查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辦理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