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 「交換」為建物所有權移轉,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會議日期 70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以 「交換」為建物所有權移轉,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要旨

以 「交換」為建物所有權移轉,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內容

案經本部轉准法務部70年1月7日法70律0186號函復以:「按互易者,謂因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而成立之契約(民法第398條參照)。其為特定物與特定物之交換。而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法第345條第1項參照)。其為金錢所有權與特定物交換,二者性質有異。故以互易為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基地所有權人似無土地法第104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以 「交換」為建物所有權移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