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 「交換」為建物所有權移轉,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要旨
以 「交換」為建物所有權移轉,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要旨
以 「交換」為建物所有權移轉,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內容
案經本部轉准法務部70年1月7日法70律0186號函復以:「按互易者,謂因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而成立之契約(民法第398條參照)。其為特定物與特定物之交換。而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法第345條第1項參照)。其為金錢所有權與特定物交換,二者性質有異。故以互易為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基地所有權人似無土地法第104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辦理。

